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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涨价想毁约,法院判决继续履行

2019-01-04

冯女士是外地来大连工作的人员,2017年初,因为儿子到了入学年龄,冯女士想给孩子选择一所理想的学校。在中介的介绍下,经过多方比较,冯女士选中了林某位于沙河口区白山路的房屋。2017年8月6日,双方签订了房地产买卖合同,约定林某将该房屋以111万元的价格出售给冯女士。合同约定的定金十万元,因为冯女士只带了现金3万元,双方均同意暂收定金3万元,其余部分在交付房款时一并不足计入总房款。第二天,双方在中介公司人员的陪同下到建设银行做了100万元的资金监管,在银行出具的“房易安”交易资金到账回单上由双方签字。

2017年8月22日,双方和中介人员到大连市房地产交易中心办理案涉房屋过户,冯女士缴纳了10570.77元的契税。但是办理过户的工作人员查看了卖房人林某的资料,发现了问题。根据《大连市户籍准入规定》第十五条“符合下列购买房屋条件之一,且具有完全房屋产权资格的人员,其本人及其配偶、未婚子女可以在购房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自登记常住户口之日起,所购房屋三年内不得交易、抵押)”而林某要出卖的房屋落户三人,落户时间2015年3月2日,因此在2018年3月2日前不能交易过户。在这种情况下,双方约定,等到2018年3月2日,条件允许时在办理过户手续,在此之前房屋仍由原房主居住使用,尾欠的房款8万元,等到办理过户交房时再支付。

冯女士等到2018年3月2日,通知林某办理过户手续,没想到林某却一再推脱。冯女士无奈找到中介,中介说林某当时卖房是因为做生意着急用钱,现在做生意的资金已经解决了,并且案涉房屋近期价格上涨较多,同样的房子已经能买到140多万,所以林某想毁约不卖了。

冯女士感到很气愤,自己的100万元已经做了资金监管,契税也交了,怎么能说不卖就不卖呢?多次沟通无果,冯女士委托刘志永律师向沙河口区人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林某履行合同,办理过户手续并腾退房屋。

审理过程中,被告被告辩称因为原告冯女士没有足额交付定金,违约在先;而且被告当时不能拿到购房款解决做生意的资金问题,合同目的无法实现,所以被告有权解除合同,并且原告已经交付的定金也不予返还。

法院审理后认为“双方虽然约定了定金十万元,原告实际交付了三万元定金,次日办理了100万元的资金监管,被告对定金并未提出异议或拒绝接受,视为对定金的变更。因房屋无法按时办理过户,原告未支付剩余的8万元房款一再情理之中。”2018年五月八日,沙河口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继续履行《房地产买卖合同》;被告在判决生效十日内协助原告把案涉房屋变更登记到原告冯女士名下;被告于判决生效三十日内向原告交付案涉房屋。

被告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12月终身裁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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