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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赔偿案件,成功追回被公安局扣留的巨款

2020-03-24

河南郑州人李某某,合法财产359.5万元存款被公安机关扣押六年之后,终于得以返还。作为他的代理律师,六年来,辽宁港源律师事务所刘志永律师穷尽了所有的合法手段,案件终于得以解决。

2013年8月7日,李某某因案涉1315号专案,被市公安局区分局以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取保候审,被收取保证金30000元。

2014年1月23日,区公安局扣押李某某359.5万元,此款被转入省公安厅账户。

2014年9月18日,李某某委托律师向公安机关要求退款。

2014年11月26日,区人民法院依法判决李某某一年三个月有期徒刑,“公安机关扣押的人民币359.5万元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2015年3月,向区区公安分局提出返款的请求,被告知该案系专案,应向专案组请求返款。

2015年4月,与专案组取得联系,并向该专案在大连负责收尾工作的负责人提出返款申请,被告知此款已经转入省厅账户,将与省厅协调返款事宜。

2015年5月至8月间,多次与省公安厅及网监总队沟通,被告知找沙区公安分局解决,找沙区公安局,被告知钱在省厅,应向省厅要钱。

2015年8月25日以区公安分局为被告向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15年9月1日,区法院裁定不予受理。

2015年9月7日,向区公安分局发送律师函,要求返款,未予答复。

2015年10月20日,再次向区区公安分局邮寄《返还财产申请书》。公安机关未予答复。

2015年10月29日,向区区人民检察院提出控告。

2016年2月23日,区公安局制作送达《退还保证金通知书》

2016年3月,区公安局告知保证金没有存在区公安局,无法退还。

2016年5月12日,向区公安局提交《行政赔偿申请书》。

2016年7月13日,区公安局做出《不予国家赔偿决定书》

2016年7月28日,向市公安局提交《国家赔偿复议申请书》。

2016年8月10日,市公安局送达《国家赔偿申请受理通知书》。

2017年3月15日,向市中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提交《国家赔偿申请书》。

2017年8月1日,赔偿委员会组织质证。

2017年12月8日,赔偿委员会以沙区公安局正在处理赔偿事宜为由,驳回国家赔偿申请。

2018年1月4日,向省高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提出申诉。

2018年3月12日,向省人民检察院,中央巡视组,公安部提交信访材料。

2018年4月,接到通知,称如果撤回申诉,省厅将与市公安局协调退款事宜。

2018年6月通过民心网投诉。

2018年9月,市公安局退还保证金3万元。

2018年12月,区公安局通知省公安厅已将扣押款转到市局,准备退款。

2019年1月16日,市公安局退还扣押款59.5万元

李某某的合法财产被扣押整整五年。五年期间,李某某的妻子罹患癌症,无钱医治;女儿考上大学,学费难筹;因为债主逼债,被迫出售了市区的房产到郊区租房。李某某说,因为租的的房子小,女儿放假的时候他就要到打工的公司借住。

在律师接受委托的时候,几乎所有的人都说,这笔钱根本要不回来 。但是律师没有放弃,经过五年的努力,终于是这笔钱回到了主人的手里。

作为当年案件的侦办机关,不严格按照刑事诉讼的规定办理刑事案件,是导致这一切发生的根本原因。刑事诉讼法规定,侦查机关对涉案的账户只能冻结,无权扣划。但是办案人员不知出于什么动机,专程赶往郑州,把已经冻结的款项转入省公安厅账户。在国家赔偿案件审理程序中,律师曾对公安机关的程序合法性提出质疑,法官也要求他们受清楚扣划款项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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