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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起火灾赔偿案件的法律分析

2020-03-24

在各种灾害中,火灾是经常、普遍地威胁公众安全和社会发展的主要灾害之一。因火灾引起的财产损害赔偿案件,也是民事案件中代理难度较大的案件类型。2019年,辽宁港源律师事务所刘志永主任代理的三件火灾赔偿案件,均取得了胜诉。其中,原告柏某某与被告大连海东储运公司一案,原告获赔1564000元,原告大连智通公司与被告大连某贸易有限公司、袁谋章一案,原告获赔839000元,原告百枣国贸有限公司与袁某一案,原告获赔480000元。

下面以原告大连智通公司与被告大连某贸易有限公司一案为例,对火灾损害赔偿案件的特点及代理要点进行分析。

基本案情:原告智通公司与被告袁谋章签订《厂房租赁协议》,约定袁谋章将其建造的仓库租给原告使用,功能为室内货物储存。原告向袁谋章每年支付租金108000元。2017年1月,袁谋章的仓库发生火灾,袁谋章的仓库全部烧毁。经火灾现场勘验,案涉仓库被分割成七个部分出租,被告被告贸易有限公司与原告智通公司包括其中。被告贸易公司的工作人员在消防大队的询问笔录称,******看到的起火位置在库房的电暖气附近,着火时电暖气正在使用。消防大队做出的《火灾事故认定书》认定:火灾起火部位位于贸易公司租用的库房内,起火原因能排除物品自然、遗留火种、照明灯具故障、电气线路故障、电暖气故障、人为放火、外来火源等原因发生火灾,不能排除电暖气烘烤引燃附近可燃物发生火灾。原告的库存货物全部烧毁,基本上没有残留物。原告向法庭提供了销售单、出库单、发货清单等证据材料,证明因火灾给原告造成的经济损失总金额为1185000元。审理过程中,法院先后委托多家鉴定机构对原告的损失数额进行评估鉴定。但是均以“由于火灾严重、库房坍塌,库内物品几乎没有残骸”,“无法进行现场清查,原告提供的进货单与账表进货账面值,出货单与销售账面值不一致”为由退回司法鉴定委托申请。

法院判决:对原告主张的损失数额按照70%予以认定,由被告贸易公司承担赔偿70%的责任,即581000元,由被告袁谋章承担30%的赔偿责任,即249000元。

案件解析:一、赔偿责任的确定。本案的两名被告均否认自己对于原告的财产损失有过错。库房的出租方袁谋章认为,自己出租库房收取租金,与原告形成的是合同关系。火灾的发生与其没有关系,不应承担责任。被告贸易公司则认为,《火灾事故认定书》并没有明确火灾是由贸易公司的原因引起的,电暖气烘烤不可能引燃周围的物品,也不应当承担责任。在这种情况下,确定二被告在本案中的过错成为了双方争议的焦点之一。刘志永律师认为,火灾事故认定书是公安消防机构处理火灾事故、作出行政决定所依据的主要证据,火灾事故认定书主要确定的是起火原因,但起火原因认定与民事诉讼中火灾原因认定的事实和法律依据有所区别。因此,《火灾事故认定书》关于起火原因的认定不能作为火灾损害原因认定的******依据,应当结合火灾中的人财物状况和法律关系以及火灾全过程,******分析全部证据,根据民事法律的因果关系理论进行综合认定。本案中《火灾事故认定书》,认定了火灾的起火点位于贸易公司的库房内,在排除了其他可能性后,认定不排除“电暖气烘烤引燃附近可燃物发生火灾”,同时,被告贸易公司的员工的笔录也对《火灾事故认定书》认定的结论予以佐证。贸易公司并没有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其对火灾的发生没有过错。据此应当认定贸易公司已发火灾的事实具有高度可能性,符合民事证据高度盖然性的要求。被告袁谋章出租的库房未经消防部门审核和验收,存在建筑物耐火等级低,未设防火分区等安全隐患,对火灾的蔓延扩大存在过错。

二、原告损失数额的确定。作为原告,有责任对自己在火灾中的损失情况予以举证。本案中,原告方也试图通过评估鉴定的方式确定损失的数额。但是,由于火灾这种灾害的毁灭性特点,原告的货物已经全部在火灾中化为灰烬,几乎没有残留物。与货物相关的大量单据也一同烧毁。原告能够提供的只是部分进货单据和销售出货单据。在这种情况下,原告确实存在这举证不充分的问题。刘志永律师认为,确定赔偿数额的关键在于让法官确信原告的损失是确实存在的。在律师的陪同下,法官两次到火灾事故现场勘察,直观地感受到火灾的惨烈,确信了火灾造成的财产损失是巨大的。之后,刘志永律师和助理把火灾之前两个月内的进货单据及销售单据进行了整理、并结合电脑里保存的产销存统计表进行核对、归类,使进货和销售的过程更清晰,库存货物的情况更可信。被告虽然对原告方的证据提出质疑,但是并没有有力的证据予以否定。***终法院采信了原告的证据,并酌定按照原告证据确定的损失额的70%确定***终的损失数额。虽然这一数额与原告的实际损失数额有一定差距,但对于本案而言,无疑已经是******的结果。

经验总结:一、查清案件事实,不能过于依赖《火灾事故认定书》。如前所述,《火灾事故认定书》确定的起火原因并不能完全等同于民事案件审理中的火灾原因。民事案件中的火灾原因实际上是为了确定被告方的过错,也是为了确定被告的赔偿责任。在《火灾事故认定书》没有明确指明起火原因的情况下,代理律师应当积极寻找其他证据,通过所有证据综合分析,确定火灾原因,明确被告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二、损失数额的确认也不能过分依赖第三方的评估鉴定报告。和其他原因造成的财产损失不同,火灾事故******的特点就是灭失证据。在货物烧毁没有残存物,单据烧毁没有参照物的情况下,代理律师应当根据原告的经营特点,主动搜集其他证据。只要是做贸易,就一定要进货或销售货物,就一定有货物运转的痕迹。通过进货和销售的过程来确定火灾发生时的库存,是确定损失的有效办法。三、代理律师应当通过有效的沟通取得法官的同情和理解。在确定损失数额的问题上,法官有较大的自由裁量权。火灾现场、照片等可以帮助法官更直观的了解火灾的严重程度和原告的重大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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