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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志永律师办案手记之一起成功的撤销权诉讼

2018-12-19

 接到阜新市某区法官的电话,告诉我们领取判决书。法官***后说了一句,对方很可能上诉。我们确信,我们应该是胜诉了。这次胜诉,可谓既在意料之中,又出乎意料之外。甚至在一审庭审结束后,我已经告诉助理准备上诉的材料了。
    原告惠源装潢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李国辉,从2011年以来多次在阜新市某商业银行贷款,每次都是以新贷还旧贷的方式。2014年,由于房地产行业的不景气,惠源公司经营也受到严重影响,无法按期偿还贷款,而银行也拒绝该公司已新贷还旧贷。2014年4月,银行向公安机关报案,称李国辉贷款诈骗。当地公安机关了解到有一笔贷款,李国辉妻子的签字是公司会计代签的,随即在2014年6月19日将李国辉刑事拘留。李国辉被刑拘后,公安机关多次代表银行动员李国辉承诺还款。6月25日,公安机关拿着一份《特别授权委托书》要求李国辉签字,内容为:李国辉被羁押在阜新看守所,不能自己处理个人事物,现全权委托刘运增处理相关事宜(变卖房产土地处理债权债务等一切与李国辉有关事宜,将个人相关权利义务全部委托给刘运增),以上委托事宜为本人真实意愿,请相关单位、个人给予方便。2014年7月5日,刘运增以委托代理人的身份作出承诺:同意对所有权证号003-6-116的房屋及地号21091200090081的土地使用权进行评估。7月10日,阜新市诚信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作出评估报告,惠源公司房产价值636万元。7月14日,辽宁鑫鑫土地房地产评估公司评估报告,土地总地价54万元。2014年7月16日,在李国辉被拘留的第37天,公安机关再次拿着银行拟好的抵债协议书,要求李国辉签字,并声称,签了字就放你出去。李国辉无奈在协议书上签字。根据这一份《关于接收惠源公司抵债资产协议》,双方核对确认,截止2014年7月12日,惠源公司共欠该银行贷款本金6677998.92元;惠源公司自愿将其名下的有权处分的坐落于新都路西,西山路北综合楼及土地使用权抵偿所欠信用社的借款,抵债物折合人民币668万元。
    2015年4月21日,李国辉找到我,向我们出示了《借款合同》《刑事拘留通知书》以及《关于接收惠源公司抵债资产协议》,并向我们讲述了从贷款、还款到被拘留、取保候审、签署抵债协议的整个经过。通过对案件事实的梳理,我们发现了许多明显的问题。首先,李国辉自己贷款金额仅为300万元,其他贷款多是朋友、熟人贷款后由李国辉的公司使用,那么,把他人的贷款都认定为李国辉的贷款依据不足。其次,李国辉公司职员代替李国辉的妻子签字虽然不符合规定,但并不当然构成贷款诈骗,因为李国辉一直在积极还款,更何况李国辉的妻子与银行贷款办理人员认识,对方应当了解他人代签字的情况,但是并未反对。第三,公安机关错误介入双方经济纠纷,违反了相关规定,公安机关成为了银行的代言人,帮着银行签署各类文件,以公权力插手民事纠纷。第四,也是***重要的一点,银行与李国辉签署的抵债协议,存在欺诈胁迫、乘人之危、显示公平等多种可撤销理由。我们建议李国辉向法院诉讼,撤销抵债协议。李国辉接收了我们的建议,并委托我们代理此案。
    接收委托后,李国辉又告诉我们一个情况。银行已经委托拍卖机构对抵债的房屋经行拍卖,时间为两天后,2015年4月23日。我们意识到情况的严重性,因为如果拍卖成功,案涉房产、土地为第三人拍卖取得,李国辉及惠源公司很可能彻底失去这些财产。将来,即使抵债协议被撤销,也是一纸空文。李国辉将可能陷入一场漫长的维权诉讼。
    为了避免这一不利的局面出现,我们立即起草了一份律师函,指出作为房地产的所有人,惠源公司并未委托拍卖,银行无权对案涉房地产委托拍卖,要求拍卖公司停止4月23日的拍卖行为。我们将律师函亲自送到拍卖公司,为了防止万一,我们又通过特快专递的方式向拍卖公司邮寄送达了一份律师函。4月23日早晨,我们接到拍卖行工作人员的电话,他非常愤怒的指责我们,为什么给他们送律师函,律师有什么权利阻止他们的拍卖活动。我们很平静地对他做了解释,并不卑不亢的告诉了他坚持拍卖可能面临的后果。他那边悻悻地挂了电话。我相信,拍卖行应该停止本次拍卖了,这样我们至少赢得了一点时间。
    立案的过程也并不顺利,助理从大连去了阜新三次,从中院到基层院几个过程,终于区法院收下了材料,告诉我们等通知。我们也告诉法院工作人员,本案是撤销权诉讼,到2015年7月16日,除斥期间届满,如不能在此期间立案,当事人的诉权将灭失。2015年7月13日,法院打电话通知,决定立案,可以缴纳诉讼费了。
    2015年7月29日下午1点30分,阜新市开发区法庭,庭审在法官的主持下进行。看得出,银行方面对案件的重视,银行的数位领导,工作人员都参加了旁听。而李国辉则没有参加庭审,作为原告的代理人,面对银行众多的人员,略显形单影只。于是,我在庭审伊始,首先向法庭提交了一份不公开审理的申请,要求对方旁听人员退出法庭,理由是原告法定代表人曾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案件可能涉及个人隐私。法官对我的做法有些意外,征求对方律师意见,对方反对不公开审理。于是法官匆匆离开审判庭,我想她应该是去征求领导意见。时间不久,法官回来,宣布本案原告是法人而不是自然人,所以不涉及个人隐私,案件公开审理。但是她特别强调旁听人员必须遵守法庭纪律,否则将被责令退出法庭。这样,我的目的已经达到了。
    庭审主要围绕着抵债协议是否应该撤销这一焦点问题进行。说实话,原告并没有太有利的证据,原告提供的只是一份抵债协议书、一份给刘运增的授权委托书和公安机关的拘留通知书。我们期待法庭调查中被告方会出现漏洞,或者对方可以提供某些对我们相对有利的证据。果然,期待的情况在法庭调查阶段出现了。被告首先出示了十几份借款合同。我们经过核对,这些借款合同里,借款人为李国辉的仅有300万元,其余均为他人借款。于是我们提出了质疑,被告将不属于李国辉的借款强加在他身上。为了回击我们的质疑,被告提供了公安机关对李国辉的讯问笔录,在笔录中,李国辉承认别人的借款也是公司用了。这是我们期待已久的情况,对方******的失误终于出现了。我们对笔录从取得的合法性到内容的真实性均提出质疑。这是刑事案件的证据材料,属于秘密级材料,刑事案件尚在在侦查阶段,被告是如何取得?刑事案件尚未判决,人民法院尚未对以上材料作出认定,其真实性并无法确认。更重要的是,该证据恰恰证明了公安机关与被告银行勾结,利用公权力强迫李国辉签订不平等的抵债协议。我们强烈要求被告解释以上证据的取得方式,并要求法官对公安机关的违法行为作出司法建议。被告方陷入被动,沉默了很久,在法官的催促下,做了几句苍白地辩解。我感到,法官心中判断的天平已经向我方倾斜了。
    在证据较弱的情况下,法庭辩论当然是******的补强方式。我用了将近20分钟的时间,阐述辩论观点,除了案件事实,我不断强调被告的强势地位以及与公权力的相互勾结,原告在强权面前的无助,原告的凄惨遭遇以及现实的困境。
    原计划两个小时的庭审,进行了三个半小时。之后,我们终于等到了胜诉的结果。我们满意自己在代理本案中的表现,我们也感谢那位女法官。我们曾担心,法官是否也会和当地公安机关一样,站在银行的立场上,毕竟一个困境中的小老板和一个当地******的银行之间实力相差太悬殊了。但是,法官用一份判决打消了我们的疑虑。我们认为,在当事人利益取舍的***后的关口,法官选择了公平和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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