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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宾首富”被绑架后受胁迫******,应如何担责?

2018-12-19

近日,有网帖爆料称,“宜宾首富”四川宜宾伊力集团老总章英启在电梯里遭到绑架。犯罪嫌疑人刘某因经商亏损巨额资金,半年前邀约岳某、陈某、冯某预谋对章英启进行绑架、******赎金。今年11月10日21时许,犯罪嫌疑人刘某、岳某、陈某利用冯某事前准备好的脚镣,在南岸某小区电梯内,以喷辣椒水、捆绑手脚、捂嘴蒙眼的方式,将章英启绑架至翠屏区一出租房内,并用自制******威胁章英启在2016年3月前交赎金1亿元。
“章英启迫于威胁同意后,4人威逼其对吉某某(女,23岁,凉山雷波马湖人,翠屏区建设路一按摩店员工)以绳索勒颈的方式进行杀害。”嫌疑人对章英启的******过程进行摄像记录作为威胁依据,之后将章释放回家准备赎金。11日中午1时许,宜宾警方将4名嫌疑人陆续抓获,死者吉某某的尸体已经被嫌疑人焚烧火化处理,缴获自制******1支,子弹50余颗。
四川省宜宾市公安局对外证实了“宜宾首富”、宜宾伊力集团董事长章英启遭绑架******一案。宜宾警方通报称,11月11日凌晨4时许,章英启本人向警方报案称,其10日晚回家途中被人绑架并被胁迫参与将一名陌生女子杀害,绑匪******其交付巨额赎金。4名犯罪嫌疑人于11日中午被抓获,目前已被依法刑事拘留,案件正在进一步侦办中。
   针对本案,北京盈科律师事务所刘志永律师进行了法律分析。
   据现有的案情信息及当地警方通报, 4名犯罪嫌疑人已涉嫌触犯绑架罪, 绑架罪是一种社会危害性大,处罚也非常严厉的刑事犯罪,在《刑九》出台之前,凡绑架并杀害被绑架人的,一律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依据《刑九》第二百三十九条的******规定,以******财物为目的绑架并杀害被绑架人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故4名犯罪嫌疑人将面临无期徒刑或者死刑的严厉制裁。
关于章英启 章首先是受害人、报案人,对于其在被胁持的情况下做出的******行为,是否承担刑事责任,要区分来看:
如果章当时因外在的强迫和控制,无法控制自己的行为,完全丧失了意志的自由,进而丧失了选择行动的自由,没有选择的余地,则成立犯罪阻却事由,依据《刑法》第十六条的规定:“行为在客观上虽然造成了损害结果,但是不是出于故意或者过失,而是由于不能抗拒或者不能预见的原因所引起的,不是犯罪。”因为法律不会强人所难,不能违背人们的期待可能性,章此时相当于被犯罪分子利用的犯罪工具,属于间接正犯,其意志上的不自由,导致行为的无责性,应由犯罪分子承担全部的刑事责任。
如果章当时尚有选择的自由,则涉嫌构成共同犯罪中的胁从犯。由于胁从犯只受到精神上的强制,其并未丧失意志自由,***终参加犯罪的决定还是取决于其本人的意志,因而主观上有罪过,同时客观上又以一定方式参加了共同犯罪,故对胁从犯追究刑事责任完全符合主客观相统一的定罪原则。依据《刑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对于被胁迫参加犯罪的,应当按照他的犯罪情节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本案中章同时具有自首和重大立功情节,检察机关很有可能依据《刑法》第六十七条、第六十八条及《刑事诉讼法》******百七十三条之规定,作出对其不起诉的决定。但是,刘志永律师认为,章虽为被胁迫******,但在生命面前人人平等,不能以生命换取生命,章为保全性命而杀害他人,应当承担故意******的刑事责任,其被胁迫******可在量刑时作为减刑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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