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052715456,13147848888
lawyer case 首页 > 成功案例

承揽人装修房屋受伤,起诉房主被驳回

2016-01-26

赵先生是大连市开发区某新型小区的一处房产的所有权人。因为要在2013年十一期间结婚,赵先生准备对房屋进行装修。2012年11月10日,赵先生与外来务工人员陈某某口头协商订立了该房屋的装修合同。

2012年11月14日陈某某与李某自备施工工具进入该房屋进行装修工作。施工期间,赵某某将房屋装修钥匙交给其二人使用。同年11月20日下午,陈某某在施工时左手掌被电锯锯伤。李某马上通知了赵先生,赵先生用自己的车将伤者送至医院******,并为其预付医疗费8000元。陈某某住院23日出院,转门诊******。经鉴定,陈某某伤势已构成十级伤残。陈某某痊愈后,要求赵先生予以赔偿各项损失,双方多次协商未果。2013年3月15日,陈某某向法院起诉,主张自己所受损害是基于雇佣关系,诉请法院依法判决赵先生赔偿其因伤导致的各项损失共计115000元。

作为赵先生的代理人, 大连律师刘志永,认为,原被告之间并非雇佣关系,而是承揽合同关系。根据《******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0条规定:“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对第三人造成损害或者造成自身损害的,定作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定作人对定作、指示或者选任有过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原告作为运用专业技术完成一定工作成果的承揽人,理应具备施工中的安全防范意识,且其施工时人身并不受定作人的限制,因此,其应对自身的损害后果承担责任;被告赵先生对损害的发生并无过错,不应承担责任。2013年4月20日,法院作出判决,采纳了刘志永律师的意见,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判决后,原告没有上诉。赵先生,主动表示,虽然法院判决自己不需要赔偿,但出于对陈某某的同情,自己愿意给付陈某某补偿款2万元。

contact us

地址:

辽宁省大连市中山区五五路一号港湾中心21层2101室至2103室


电话:13052715456,13147848888
传真:1305271545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