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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交通肇事构成伤残,获得侵权、工伤双份赔偿

2016-01-26

张先生是吉林省来大连打工的人员,从2009年起即在一家搬家公司工作,但是搬家公司没有和张先生订立书面的劳动合同。张先生每月从公司支取1500到2500元不等的工资。2010年1月,张先生受公司的指派,乘坐公司派遣的车辆到雇主家干活,在行至一个交叉路口时发生交通事故。张先生乘坐的车辆为避让对面一辆违章的重型翻斗车,一下子撞在路边的路灯柱子上,张先生被甩出车外,当即昏迷。后经医院救治脱离生命危险,但右腿股骨粉碎性骨折,右臂骨折,五根肋骨骨折。张先生住院六个月后转入门诊******,共支付医疗费用35000余元。该交通事故经公安交警部门认定,违章的重型翻斗车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

张先生与肇事车辆的所有人某建筑工程公司就赔偿事宜未能达成协议,2010年7月委托北京市融商律师事务所大连分所的刘志永律师向法院提起诉讼。在起诉的同时,向法院提交了伤残鉴定的申请。2010年9月,司法鉴定部门出具了鉴定报告,鉴定结果为,张先生的伤情已经构成7级伤残。根据鉴定结果,刘志永律师重新核算了请求赔偿的数额,要求肇事方赔偿医药费、后续******费、伤残赔偿金、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交通费、精神抚慰金等项目共计27万余元。后经法院调解,肇事方一次性给付赔偿金25万元。

得到交通肇事赔偿的张先生心里还有一件不舒服的事,因为从他受伤时起,他所在的搬家公司指向他支付了2000元的当月工资,不仅医药费分文未付,而且还停发了******期间的工资。张先生的妻子也曾和搬家公司交涉,但搬家公司说:我们和张先生没有合同,只是临时雇工关系,没有赔偿的义务。

刘志永律师分析后认为,张先生虽然没有和搬家公司订立书面的劳动合同,但是根据张先生支取工资的方式、劳动的性质并结合工友的证言,可以认定双方形成事实劳动关系。张先生在从事雇佣劳动的过程中受伤,应当属于工伤,张先生应当享有工伤保险待遇。根据法律的规定,张先生得到的交通肇事赔偿并不妨碍其享有工伤待遇。也就是说张先生可以得到双份的赔偿。

刘律师代理张先生提起劳动仲裁申请,经劳动仲裁委员会调解,张先生和搬家公司解除劳动关系,搬家公司一次性给付张先生各项工伤赔偿共计20万元。

刘律师结合本案向劳动者提出以下建议,首先,劳动者应当要求用人单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在用人单位拒绝签订书面合同的情况下,劳动者要注意保留相关的证据,比如工资条、工作证、工作服、就餐卡等,还可以和其他工友一起在车间、厂房等劳动场所合影拍照,这些都可以作为认定劳动关系的证据;其次,根据我国现行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劳动者因意外伤害构成工伤的,在享有工伤保险待遇的情况下,并不妨碍向致害的第三方请求赔偿,也就是说完全可以获取双份的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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