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孩子和房子一起由房屋赠与引发的亲情诉讼

2016-01-26

2007年10月,家住沙河口区的马先生和妻子的婚姻走到了尽头,在女儿眼泪汪汪的注视下,两人签署了协议离婚。协议约定两套房屋中,价值100多万的归女方所有,价值70多万的归马先生所有。11岁的女儿随女方一同生活。离婚后,为了方便女儿上学,马先生把自己的房子交给女儿和前妻居住,自己则住在前妻的房子里。2008年5月,前妻找到马先生,很真诚的对马先生说“你我将来都会再婚,重组家庭,我们应该把现在的财产都留给自己的女儿。”前妻的的话语勾起了马先生对女儿深深的愧意,于是马先生出具一份赠与声明,将自己的房子赠送给女儿,待女儿满十八周岁后办理过户手续。2009年初,马先生与李女士再婚,在新婚的妻子身上,马先生找到了久违的温情。婚后,李女士的儿子和他们一同生活,马先生对孩子视如己出,疼爱有加。一天晚上,马先******现李女士脸上有泪痕,并且欲言又止,就关切的询问。李女士说,自己8岁的儿子和马先生的女儿在同一学校,由于离家较远,孩子不能独自回家,而自己工作又忙往往来不及接孩子,导致孩子放学后在学校滞留,老师对此非常不满,今天把自己叫道学校进行了批评。妻子的话让马先生陷入了沉默,他想,自己的女儿在有一年就小学毕业了,应该可以适应稍远一点的路程。马先生遂要求女儿和前妻搬出自己的房子。马先生的前妻断然拒绝了,并且拿出马先生的赠与声明,冷冷的说:“这房子已经是孩子的了,你还有什么权利要房子。”

诉讼

无奈之下的马先生提起了诉讼,称自己把诉争的房子交给前妻和女儿居住,是为了方便女儿就近上学,并不是赠与,现在自己要使用该房屋,要求前妻和女儿搬离该房屋。马先生的妻子和女儿则辩称,该房屋已经由马先生赠与了女儿,只是因为女儿未满18周岁,不能满足办理过户的条件;该房屋已经实际交付,马先生不能撤销赠与。法院在审理过程中,组织双方进行了调解,***终双方达成协议:马先生的前妻和女儿在女儿小学毕业后将房屋交还给马先生;在此期间,马先生的前妻每月给付马先生300元钱作为马先生在相同学区内租房的补偿。

律师提示

针对本案,北京市融商律师事务所大连分所的刘志永律师指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赠与合同是实践性合同,除了扶贫、救灾等具有社会公益性质的赠与合同以及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之外,赠与人在交付赠与财产之前是可以撤销赠与的。刘志永律师说,马先生为了方便女儿上学而将房子交给前妻和女儿居住,此后虽然出具了赠与声明,但该赠与声明没有进行公证,并且双方也没有办理产权变更登记,因此,该赠与行为是可以撤销的。刘志永律师提示:鉴于赠与合同的实践性和可撤销性,赠与双方在订立赠与合同后应当对赠与合同进行公证,并且及时办理财产交付。对于动产只要交付就可以了,但是对于不动产,就应当办理产权变更登记。这样受赠人才能充分维护自身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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