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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房屋作为借款抵押物的合同

2018-12-18

程先生做建材生意,因经营需要向朋友王先生借款20万元。经协商,王先生同意借给程先生20万元,借款期六个月,月息三分。王先生要求程先生提供借款抵押。程先生自己名下的房产、车辆均已抵押给银行,于是向好友赵女士求助。赵女士碍于朋友情面,决定以自己的房产作为程先生的借款抵押物。2011年10月2日,程先生和王先生正是签订了借款协议,赵女士同时并与王先生签订了以房屋作为借款抵押物的合同。

陈某和李某系多年的邻居,2010年5月,陈某了解到李某有一套房子急于出售,便于李某协商购买。因陈某不能一次性付清房款,便提出在两年内付清房款,价格可以略高于市场均价。李某考虑后表示同意。2010年5月20日,双方签署房屋买卖协议,双方在协议中明确,陈某支付首付款20万元,双方办理产权过户手续;2011年5月20日前陈某支付第二笔20万;剩余32万元,在2012年5月20日前付清。随后,陈某付了20万元,李某交付了房屋,双方办理了产权过户手续。2011年5月20日,第二批付款期到来,陈某未能如约付款。李某多次催款,陈某找各种理由推脱,后来干脆换了号码。李某上门找陈某,却被陈某的妻子恶语相向,拒之门外。眼看房子已经交给人家,房款却无法拿到,李某又气又急,向辽宁添赢律师事务所刘志永律师咨询。刘志永律师分析认为,双方订立的是分期付款买卖合同,根据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分期付款的买受人未支付到期价款的金额达到全部价款的五分之一的,出卖人可以要求买受人支付全部价款或者解除合同,陈某未付的到期款20万元,李某可以要求陈某付清全部未付房款。2012年2月,李某接受了刘志永律师的建议,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支付一次性支付剩余房款52万元,同时,为了防止被告陈某转移财产,向法院申请诉讼保全,对楼房进行查封。

2012年6月,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一次性支付李某房款52万元。判决已经生效。

针对本案,刘志永律师提示,在房屋买卖合同中,如果双方采取分期付款的交易方式,出售方对产权过户的时间应该有所要求,可以采取全部价款付清后在过户的方式,或者在******笔款项付清后过户的情况下,要求对该房屋办理抵押登记,这样可以杜绝购房方恶意拖欠房款,同时在产生纠纷时也可以更好地维护自己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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