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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抵押未登记,抵押无效后悔迟

2018-12-18

程先生做建材生意,因经营需要向朋友王先生借款20万元。经协商,王先生同意借给程先生20万元,借款期六个月,月息三分。王先生要求程先生提供借款抵押。程先生自己名下的房产、车辆均已抵押给银行,于是向好友赵女士求助。赵女士碍于朋友情面,决定以自己的房产作为程先生的借款抵押物。2011年10月2日,程先生和王先生正是签订了借款协议,赵女士同时并与王先生签订了以房屋作为借款抵押物的合同。

由于经营状况不佳,六个月期满程先生无钱归还借款,王先生持借款抵押合同找到赵女士,要求赵女士按合同履行,赵女士则认为借款人是程先生,王先生应该先去找程先生。无奈,2012年4月王先生将程先生、赵女士告上法庭,要求法院判程先生归还借款、赵女士承担抵押担保责任。赵女士接到传票后,六神无主,很是后悔当初的担保行为,无奈之下向辽宁添赢律师事务所刘志永律师咨询。刘志永律师详细询问了赵女士担保的情况,了解到赵女士和王先生订立借款合同的时间是国庆节放假期间,订立合同后,赵女士即外出旅游,因此当时并没有办理抵押登记。赵女士旅游回来,王先生确实说过要办理抵押登记的事情,但是由于双方业务都很忙,直到王先生起诉时,也没有办理抵押登记手续。根据这些事实,刘志永律师指出,根据物权法和担保法的有关规定,抵押权的产生必须以登记为要件,双方订立的抵押合同没有登记,因此并不产生抵押的法律效力。赵女士可以不承担保证责任。

法院于2012年6月对此案判决,采信了刘志永律师的代理意见,判决一、程先生在判决生效10日内归还王先生借款20万元。二、赵女士不承担抵押担保责任.判决后,双方都没有上诉,本案判决已经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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