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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专用发票不能等同收据,商贸公司付款证据不足败诉

2018-12-18

陈先生在大连经营一家商贸公司,2013年9月,公司决定印刷一批宣传册和台历,借以扩大公司的宣传规模。2012年9月10日,陈先生经同乡小李介绍,代表公司与某印务公司签订了合同,印务公司为陈先生的商贸公司承印6000册宣传册,4000册台历,总价款85000元。2012年10月20日,印务公司交付了全部印刷品,陈先生验收合格,向印务公司出具了收货单。2012年10月30日,陈先生收到印务公司的律师函,要求陈先生付清印刷费85000元。陈先生回复称,印刷费已经交付印务公司业务员小李,并且小李将印务公司出具的金额为85000元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交付给了陈先生。因双方协商未果,2012年11月15日,印务公司委托辽宁天赢律师事务所刘志永律师向法院起诉。在诉讼中,刘志永律师认为,增值税专用发票本身只是交易双方的结算凭证,并不能起到物权凭证的作用,仅凭增值税专用发票不能证明陈先生的公司已经支付了印刷费。同时,印务公司业务员小李并没有得到公司的授权收取印刷品的价款,而且小李在2012年11月即从印务公司辞职,与公司再无联系。即使陈先生将价款确实交付给小李,仍不能免除向印务公司付款的义务,

2013年2月20日,法院依法作出判决,认为仅凭增值税专用发票不能证明陈先生已经向印务公司交付了价款,陈先生的商贸公司应当向印务公司支付合同价款85000元。

判决后,陈先生随即以小李诈骗为由向公安机关报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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