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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起离婚案中的财产分割

2018-12-18

贾女士与秦先生于2009年5月结婚,贾女士婚前购买75平房屋一所,婚后共同居住,按揭贷款月供2200元,婚后共同偿还。2009年10月,二人为投资另购得商品房一间,产权人登记在贾女士名下。2010年8月,贾女士以双方感情不和为由起诉离婚,并要求确认两套住房归自己所有。秦先生委托刘志永律师作为代理人应诉。刘志永律师指出,贾女士婚前购买的房屋为其个人财产,但是在财产分割时应考虑秦先生共同偿还的贷款数额;婚后购买的商品房为夫妻共同财产,因秦先生没有其他住房,因此在财产分割时,该住房应归秦先生所有,由秦先生给付贾女士适当的差价款。法院采信了刘志永律师的代理意见。

刘志永律师提示:根据《物权法》有关规定,不动产的产权以登记为准,产权登记在谁的名下就视为谁的财产。根据《婚姻法》的有关规定,一方的婚前财产为其个人财产;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对夫妻共同财产应按照照顾妇女、儿童和无过错方的原则予以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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