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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来工摔断脊椎,经调解获赔十万

2018-12-18

2010年9月初,来自朝阳的老张经朋友介绍到建筑商赵老板手下干活,双方口头约定每天的工资为100元,按月结算,不干活不给钱,没有节假日待遇。双方没有签订任何书面的合同。老张对这份工作感到满意,毕竟一个月干满勤可以达到3000元的收入,对40多岁的老张来说这也是一份可观的收入了。不久,该公司承接了某区热力公司设备安装改建工程。2010年9月19日,再一次户外施工的过程中,由于施工所用的调运设备突然断裂,老张和其他六个工友从十几米的高处落下,不同程度的摔伤。其中老张的伤情***为严重,经诊断为第十四节脊椎骨折。9月20日大连晚报和半岛晨报对此进行了报道。

老张等人受伤后,赵老板在******时间将伤员送到医疗条件******的大连科技大学附属二院救治。其他六名伤员因伤情较轻,经过救治后出院。赵老板向他们支付了数额不等的赔偿金。而老张因为伤情严重,继续接受******,赵老板共为其支付了医疗费近七万元。老张和家人对赵老板充满了感激,他们认为赵老板是一位有良心负责人的好老板。住院一个多月后,医生建议老张出院,回家继续疗养。这时老张和赵老板产生了矛盾。由于老张和赵老板关于赔偿数额产生分歧,老张拒绝出院,并委托北京市融商律师事务所刘志永律师处理索赔事宜。

刘律师代表老张和赵老板进行了谈判。赵老板提出,老张的在建筑工地受伤,应当属于工伤,要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进行理赔,赔偿标准也应当按照老张的户籍所在地朝阳的标准执行。刘律师分析认为,老张经朋友介绍到赵老板的工地干活,双方没有签署劳动合同,赵老板也没有为老张办理工伤保险,无法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同时双方约定报酬支付方式为每日100元,按月结算,干活就有钱,不干活不给钱,没有节假日,这符合雇佣的特征,因此可以认定双方是雇佣法律关系,应当依据******人民法院《关于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的司法解释》进行理赔,而且应当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也就是大连的标准执行。经过几轮协商,双方***终商定赵老板向老张支付赔偿金十万元。10月30日,赵老板带着钱来到医院,老张也办理了出院手续。赵老板主动提出为了表示对老张的慰问,再向老张支付慰问金一万元。深受感动的老张和赵老板紧紧握手,表示了对对方的理解和感谢。

刘志永律师指出,这起案件带给我们以下启示:一、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一定要订立书面的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一定要为劳动者办理包括工伤保险在内的各类社会保险,这样一旦发生事故,劳动者可以得到及时的赔偿,用人单位也可以减轻赔偿金的压力。二、发生纠纷,打官司并不是******的选择,双方可以通过协商解决分歧。诉讼周期长,程序繁琐,对双方当事人来说都是一件耗费时间和精力的事情,如果双方能坐在一起,心平气和的谈一下,也许能更好的解决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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