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陆某受贿案从轻判决

2018-12-18

路某为某国企法定代表人,因受贿被提起公诉,检察机关指控受贿75万。经核实证据,本辩护律师提出,其中40万购买的房屋并未登记在路某名下,也无确实证据证明路某有据为己有的故意,不能认定路某收受贿。

法院采信本律师的辩护意见,按受贿35万元的金额量刑,从轻判处有期徒刑3年6个月。宣判后路某未提起上诉,现判决已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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