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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企设下合同陷阱,律师协助仲裁维权

2018-12-18

四十多岁的田先生是一位企业高级管理人才,2008年5月,田先生和某国际公司的亚太地区运营官麦克.希尔签订了聘用合同,该公司聘用田先生在其中国(北京)公司作销售管理负责人,工作地点在大连;月薪24000元。2008年6月,大连分公司把田先生的人事关系调入该公司,田先生则开始了在大连分公司的工作。2010年1月,大连分公司在未与田先生协商的情况下,将其人事档案转入大连人才交流管理中心,并且停发了田先生的工资。 田先生于大连分公司交涉,该公司声称:我们只是某国际公司中国公司的分支机构,田先生只是根据与麦克希尔签订的聘用协议在在这里工作,但我们与田先生之间并没有劳动关系。田先生找到某国际公司中国(北京)公司,该公司声称:我们与麦克希尔所在的某国际公司没有任何关系,田先生和麦克希尔订立的聘用协议对我公司不具有任何约束力。田先生想和麦克希尔联系,但始终未能联系上。


无奈之下,田先生找到北京融商律师事务所的刘志永律师咨询。刘志永律师详细听取了田先生的叙述,指出田先生在订立合同时的疏忽,比如没有详细考察该国际公司在中国的分支机构的管理及运营状况,没有了解麦克希尔的职务、身份及相关的证明,所签订的聘用协议没有加盖公章,实际用工单位没有对聘用合同进行确认,等等。之后,刘志永律师分析了案件的具体情况,认为大连分公司应当对田先生承担责任。首先大连分公司是独立的法人单位,有用工的主体资格;其次,田先生在大连分公司付出劳动,大连分公司向田先生支付了工资,并为其缴纳了社会保险;第三大连分公司将田先生的人事关系调入该公司,之后又调出该公司;***后,田先生虽然没有和大连分公司订立书面合同,但是双方在***初的几个月始终是按照田先生与麦克希尔订立的聘用协议履行的权利义务,双方形成了事实上的劳动关系。在刘志永律师的建议下,田先生以大连分公司为被申请人向劳动仲裁部门提起仲裁申请,并***终获得满意的赔偿。

刘志永律师针对本起劳动纠纷案件指出,随着我国经济国际化的不断发展,大量的外国企业、国际公司进驻我国,我国越来越多的劳动者受聘于外资企业。一些外资企业不按国际惯例出牌,一方面乐于使用我国廉价******的劳动力,另一方面又力图减轻自己应当承担的对劳动者的义务,甚至通过某些不正当的手段规避劳动合同法的约束。对此我国的劳动者由于经验不足,缺少足够的警惕,往往会掉入合同陷阱,在维权的时候陷于被动。刘志永律师建议,劳动者与外资公司订立劳动合同,一定采取积极谨慎的态度,******聘请专业律师对合同进行审查,以确保自身权利不受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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