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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办贷款,父亲以女儿名义买房为还外债,女儿转卖第三人无效

2018-12-18

2006年7月,23岁的大连女孩小陈大学毕业了,她回到年过半百的父母身边,并准备在大连就业。看着自己******的女儿,又看看自己不足60平的房子,老陈陷入了沉思。晚上他和老伴商量,贷款买一所大一点的房子,将来女儿结婚了和自己一起住。老伴很同意,但是提醒老陈:“我们年纪都大了,银行会给我们贷款吗?即使能贷款,也贷不到需要的数额啊。”老陈笑着对妻子说:“你不要担心钱的问题,我去问过了,我们可以用女儿的名义贷款,房证也办成女儿的名字,这样我们就能得到足够的贷款了。将来我们作古了,房子还不是她的。”不久陈先生和妻子看中了一套113平的房子,并以女儿小陈的名义签订了合同。在筹措了部分资金缴纳了首付款及相关费用后,又以小陈的名义办理了按揭贷款。陈先生将老房子对外出租,全家人搬入了新居。在以后的日子里,陈先生按约定足额交付全部按揭款。2010年5月,陈先生以合适的价格卖掉了老房子并提前还清了贷款。

还清贷款的陈先生一身轻松,一天他对女儿说:“你现在已经有了男朋友,我看为了保险起见,还是把房子变成我的名下吧,免得以后有争议”。没想到小陈听后脸色大变,并支支吾吾的不置可否。陈先生很疑惑,第二天他到房产部门去查询,结果大吃一惊,房子已经被他女儿小陈卖给了同事邱女士,并且办理了过户手续。陈先生怒不可遏,去找女儿问个究竟,但是女儿却避而不见,甚至连电话也不接了。眼看自己一生的积蓄购买的房子变成了别人的产业,欲哭无泪的老陈来到北京市融商律师事务所大连分所,向刘志永律师求援。在刘律师的建议下,陈先生一纸诉状,将女儿小陈和购房人邱女士一同告上了法庭。

法庭上,陈先生终于见到了久未谋面的女儿,他急于想从女儿的口中知道这一切都是为什么,但是女儿却冷冷的说:“我是卖掉我名下的房子,你们无权干涉,听法院判决吧。”法庭的审理过程中,小陈反驳了父亲的起诉,坚持说,房子是自己买的,原告在购买房屋的过程中并没有出资,原告的实际居住行为并不代表他们对房屋享有所有权,自己卖房的行为是合理合法的,原告无权干涉。而购房人邱女士则声称,自己看过小陈提供的产权证,有理由相信小陈是产权人,而且自己支付了105万的购房款,办理了过户手续,是善意取得。针对被告的说辞,刘志永律师指出,2006年7月,小陈刚刚大学毕业,没有任何经济收入,根本没有能力支付购房首付款;在参加工作后,小陈月工资不足2000元,也无力支付每月的按揭贷款;小陈辩解涉诉房屋为其出资购买,没有事实支撑也没有证据支持;小陈在父母购买房屋时没有作出任何贡献,故其不是真正意义上的房屋权利人,小陈没有涉案房屋的处分权,她和邱女士的合同也没有得到原告的追认,因此是无效的合同。针对邱女士的辩解,刘志永律师则认为,邱女士作为小陈的同事,明知小陈家庭成员的情况,也明知道小陈的父母不知道小陈卖房,在没有看过房屋的格局、结构、设施的情况下,就匆忙订立了购房合同,购买房屋,不能认定其买房的行为是善意的,邱女士不能以善意取得制度得到该房屋的所有权。

法院经过审理认为,被告小陈辩解涉诉房屋为其出资购买,没有事实支撑和证据支持,故其不是真正意义上的房屋权利人。小陈和邱女士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邱女士的购房行为缺少基本的注意义务,不能认定善意取得。法院***终采纳了刘志永律师的意见,依法判决小陈与邱女士签订的买卖合同无效,涉案房屋归老陈所有。

老陈终于拿回了自己的房子。在刘志永律师的周旋下,曾经对簿公堂的父女也终于坐到了一起。原来,小陈参加工作后,因为感到收入微薄,一直瞒着父母做网上投资生意,但是由于市场风险,小陈赔得精光,还欠下同事邱女士几十万元借款。为了还清借款也为了东山再起,不得已小陈打起了父母房子的主意。她瞒着父母把房子以较低的价格卖给了邱女士并办理了过户手续,但是和邱女士约定,等到2015年10月, 邱女士才可以要求实际交付房屋,因为她觉得,到那时,自己就有能力给父母再买一套房子了。看着满脸羞愧的女儿,老陈心里的怨恨全没了,他决定把房子卖掉,帮助女儿还清外债,然后用余款再买一所小面积的房子居住。但是这次老陈再不会把房子写成女儿的名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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