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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志永律师团队2107年十大代表案件(民商事)之三

2018-12-18

简要案情:

原、被告在2013年11月13日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原告购买被告开发的房屋,总价款2737920元。约定交房时间为2015年5月1日,交房条件为“经建设单位组织建设工程验收合格并有勘测、设计、监理、施工、建设单位出具验收报告”,同时《补充协议》规定,“如出卖人逾期交房超过60日后,买受人未在第61日起七日内提出书面解除《合同》要求的,视为买受人同意延期至房屋交付为止,不再要求解除《合同》”。

2015年10月,被告向原告邮寄送达交房通知,原告认为房屋没有达到交付条件,拒绝接受房屋。2017年4月,原告向法院起诉,要求解除合同,退还购房款并赔偿损失。被告辩称,不同意解除合同,案涉房屋已经达到约定的交付条件,被告已经向原告送达了交付房屋的通知,原告在约定的时间没有办理交接手续;同时,根据补充协议的约定,原告没有在合同约定的期间内提出解除合同的要求,超过了解除权的除斥期间,丧失了合同解除权。

案件结果:

经调解,双方解除合同,被告返还全部购房款2737920元并按照合同约定支付违约金,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

代理经过:

被告是一家国有房地产开发企业,拥有雄厚的经济实力和政治地位,对于原告的起诉并不重视,甚至很蔑视,并一度拒绝调解。从表面证据来看,似乎对原告也很不利,《商品房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都是被告提供的文本,是事先起草在订立合同中重复使用的格式版本,合同中处处显示出对购房******利的限制,但是又似乎无懈可击;被告提供了合同中约定的验收报告,表明案涉房屋已经达到双方约定的交付条件;被告向寄送了交接房屋的通知,并有原告签收的回执;原告的起诉时已经距合同约定的交付时间一年零十个月,远远超过了《补充协议》约定的解除合同期限,除斥期间是无法逾越的诉讼障碍。针对这些不利,作为原告的代理人,我们对案件进行了深入的分析,并多次到被告的售楼处实地调查,取得录像证据。我们力图找到被告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存在的法律漏洞。通过对消防部门的查询,我们了解到案涉房屋在我们起诉时尚未通过消防验收。但是仅仅没有通过消防验收,还不是解除合同的必要条件,因为在以往的案件中,当地法院从来没有以没有通过消防验收为理由判决解除合同。我们认为,只有找到比没有通过消防验收更严重的问题,才有可能转败为胜。果然,经过再次查询,我们发现直到2017年10月,被告提交的案涉房屋消防设计,消防部门的审查结论均为“不合格”!被告在2013年12月即开始组织施工,施工的前提下是取得《施工许可证》,取得《施工许可证》的前提是消防设计合格,被告是如何在消防设计不合格的情况下取得了《施工许可证》?对此我们提出强烈质疑,并向被告表明将向相关部门提出控告。庭审中,我们提交了五千多字的《代理意见》,从行政机关对房屋交付的监管责任到被告单方规定的交付条件的合法性,从原告解除权的行使条件到被告提供格式合同相关条款的有效性,从消防设计、消防验收的法定刑到被告的违规违法故意,我们深入阐述了原告的观点,并指出由于被告的严重违约行为导致原告的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合同应予解除。我们的办案态度得到法官的理解,我们的观点也渐渐为法官所认可。被告也***终同意和解除合同。

典型意义:

这是处于弱势地位的购房者挑战强势地位的开发商的案件,也是该开发销售项目中******一件购房人胜诉的案件。作为律师,我们没有囿于案件证据本身固有的局限性,而是通过深入的分析,认真的调查找到案件的突破口。***终取得胜诉的结果。在总结案件的基础上,我们向政府部门寄送了《关于制定大连市商品房屋交付使用管理办法的律师意见》,希望通过行政手段对开发商的交房行为予以约束,更好的保护广大购房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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