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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志永律师团队2017年十大代表案件(民商事)之十

2018-12-18

简要案情:

原告诉称,2014年初,被告声称可以帮原告以2300万的价格购买原金州区人民银行办公楼。从2014年初开始,原告应被告要求,先后向本人的银行卡内存入289万元,并将卡交给被告,被告将存款全部取走。至今,被告声称能帮助购买的办公楼毫无着落,原告没有和楼房的所有权人签署任何协议。在这种情形下,原告多次要求被告返还钱款,被告以种种理由拒不退还。

被告辩称,原告表示过“自己若不买,一分钱不要”,这是对自己财产的处分,放弃了该财产的所有权。原告委托被告买房子的时候就约定给被告300万元。三年来被告为了帮助原告操作购买房屋,付出了巨大的心血和精力,也支出了巨大的成本,各种费用达130余万元。

案件结果:

法院判决,解除双方的委托合同;被告返还原告2849650元。

代理经过:

本案原告与被告间没有任何书面协议,案涉款项是原告存入其本人的账户内,并主动将银行卡交给被告使用。原、被告之间有大量的微信交流记录,但是微信的内容或暧昧不清,或对原告不利。我们认为,准确定义双方之间的法律关系,确定原告支付款项的性质是本案胜诉的关键。

法院立案时将本案案由确定为不当得利纠纷,我们经与主审法官沟通,将案由重新确定为委托合同纠纷,案涉款项的性质,法院确定为购买房屋的预付款。作为被告,没有完成委托事项,没有证据证明为了原告的利益有合理支出,案涉款项应予返还。

典型意义:

本案案情并不复杂,但是一审的时间长达10个月。一方面是由于案涉数额较大,法官希望通过调解方式结案,化解矛盾,另一方面是被告有意混淆视听,把简单的问题复杂化。作为代理人,坚定自己对法律和事实的判断,说服委托人相信法律的公正性,***终取得案件的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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