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9)渝0105刑初4号
公诉机关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某被告人李某。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检察院以北检刑诉〔2018〕109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李某犯诈骗罪,于2018年12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罗慧、代理检察员李永航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李某及辩护人刘曾、党明静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2年8月,被告人李某、王某共同成立了重庆XX劳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劳务公司”),李某持股95%,为公司的实际负责人,王某持股5%(挂名持股),负责给员工缴纳社保。2014年,李某、赖某(另案处理)先后找到李某,希望能够挂靠在劳务公司缴纳社保,以享受国家规定的提前领取养老金政策规定的待遇(女性,以单位名义参保的,年满50周岁退休,以个人名义参保的,年满55周岁退休,即可领取养老金)。李某表示同意,并指派王某负责办理手续。王某伪造虚假的用工合同和工资表,以劳务公司的名义为李某、赖某缴纳社保。李某、赖某顺利领到养老金以后,先后介绍付某等人(另案处理)找王某办理提前退休事宜,王某以同样的方式为付某等人骗领养老金。李某在明知王某以此种方式为付某等人办理提前退休事宜,仍然为其提供便利,并以劳务公司的名义收取一定数额的管理费。截至2018年3月,王某、李某以这种方式共为陈某等21人骗领养老金共计人民币623300余元。上述事实,被告人王某、李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刑事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被告人王某、李某的供述和辩解、证人的证言、辨认笔录、退休申请表、劳动合同、工资表、会计凭证、社会保险参保证明、工商资料、公安机关出具的到案经过等证据佐证,足以认定。
上述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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