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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委托理财还是民间借贷?一起发生在高中同学间的诉讼

2022-11-25

       王雪与孙超是高中同班同学,虽毕业多年但一直保持密切的联系。孙超是一家基金公司的从业人员,2017年7月,在一次同学聚会中,孙超向同学们介绍了一种叫做中润国盈-云金preipo私募投资基金一号的产品,说这个产品回报丰厚并建议同学们购买。可是购买私募基金的入门门槛是100万元,他们这些年轻人根本没有购买实力。这时候孙超出主意说大家可以集资和别人合伙购买一份基金,等赚了钱,大家按出资份额分配就可以了。王雪有些动心,但更有些不放心,毕竟她对于私募基金毫不了解。为了打消她的顾虑,孙超主动说,你不用担心,我可以给你出一份借款合同,保证你不会赔钱。看到老同学这么热心,王雪就和孙超签了一份《借款合同》,合同约定,孙超向王雪借款20万元,该笔资金用于投资《中润国盈-云金preipo私募投资基金一号》;借款利息为所投资基金产品总收益的9.09%;借款期限从2017年7月14日起至所投资的产品到期兑付本金及收益之日止。同时合同约定了雪静有权监督借款使用情况,孙超如不按合同使用借款,王雪有权收回借款。合同签订后,雪静向孙超转款20万元,同日孙超向案外人陈丽转款20万元。


       2017年7月26日,陈丽与孙超签订了《共享基金份额确认书》,陈丽作为投资人、代持人,孙超作为投资人,共同认购《中润国盈-云金preipo私募投资基金一号》陈丽出资30万元,占基金份额70%,孙超出资30万元,占基金份额30%。同日,陈丽与青岛某公司签订《中润国盈-云金preipo私募投资基金一号基金合同》,该合同载明该私募基金存续期限为自基金成立之日起3年。


       从2018年开始,基金公司和其关联公司开始出现大规模违约的情况。2019年,陆续有多名公司管理人员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王雪开始担心自己出借给孙超的款项能否安全收回。在多次要求孙超还款,孙超却称,他和王雪之间属于代理投资理财的关系,并不是借贷关系。王雪借给他的款项他已经全部按照王雪的要求转给了陈丽,并和陈丽共同购买了基金产品。现在基金公司虽然出现了问题,但并不能认定王雪和陈丽购买的私募基金就无法兑付。等基金兑付后,王雪的投资本息就都可以收回来了。即便出现了不能如约兑付的情况,也属于正常的投资风险,应当由投资人自己承担损失。


       多次交涉未果的情况下,王雪委托刘志永律师团队于2021年7月20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孙超归还借款本金及利息。


       本案的争议焦点问题是,双方之间究竟是委托代理投资关系还是民间借贷关系?对此,刘志永律师认为,双方签订的《借款合同》是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合同中明确写明被告孙超向原告王雪借款,且明确标明了借款的用途、借款期限、借款利息等内容,虽然借款的用途是用于投资基金产品,但不能认定双方之间是委托理财关系。


      在案件的审理期间,孙超所任职的公司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上海警方立案侦查,孙超也受牵连被采取取保候审的强制措施。基于此孙超又提出,他与原告签订的合同与刑事案件有牵连,应按照“先刑事后民事”的原则,等刑事案件有了结论在再处理民事案件。对此刘志永律师回应,孙超所涉嫌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是其在公司任职期间吸收存款的行为,也是属于职务行为,而他与王雪之间的行为并不是其吸收存款行为的一部分,王雪也不是非吸案件的投资人,王雪和孙超之间的民间借贷法律关系独立于非吸法律关系,因此本案的审理并不受刑事案件的影响,更不适用“先刑事后民事”的原则。


      人民法院采纳了刘志永律师的意见,认定双方之间属于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孙超负有归还王雪借款的义务,同时考虑到双方在合同中明确约定了借款的目的用于投资非法私募基金,为了平衡当事人之间的利益,确定被告承担债务的范围为借款本金20万元。2022年10月,人民法院下达判决书,判令被告孙超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王雪借款本金20万元。判决后双方均未上诉。


       判决生效后,孙超主动联系了王雪,对自己由于当年不谨慎给王雪带来的损失表示歉意,并提出了还款的计划。王雪考虑到孙超毕竟不是有意借钱不还,算是好心做了坏事,于是同意孙超在两年内还清20万借款。经过这次诉讼,也许两人再也回不到当年亲密的同学关系了,但是,能够在相互理解的基础上放下怨恨也算是难能可贵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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